1.校园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方案

2.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修正)

3.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4.环卫保洁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

5.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0修正)

6.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7.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3修正)

环境卫生管理方案_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范本

  篇一:医院环境卫生工作

  一、 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1)医院成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宣传、督促,检查全院的清洁卫生工作。

 (2)完善医院爱卫工作管理及相关考核标准,进一步提高各支部的爱卫工作管理水平。

  二、 加强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1)生活垃圾的清理做到日产日清,公共区域定时、定点流动清理。

 (2)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暂存及处置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操作。

 (3)污水处理有专人负责,严格按照“三废”处理要求进行工作,保证污水不直接排入公共下水道。

  三、积极创建无烟医院

 (1)成立医院控烟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的禁烟、控烟工作.

 (2)利用健康讲座、宣传专栏等形式对职工、病人、家属及来访人员进行禁烟宣传。

 (3)在医院各病区增设“吸烟区”, 并设立控烟督导员和巡检员,对院内吸烟人群进行禁烟的劝解、督导。

  四、做好爱卫会基本工作,按照上级的要求,积极参与各项卫生活动。

  篇二:医院环境卫生工作

 栖霞市人民院环境卫生工作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推动社会进步为目标,大力提高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把环境卫生工作作为爱卫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由分管院长具体负责,卫生科监督执行,并制订了详细的工作。

 一、抓组织,重实效加强我院环卫工作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使环卫工作有组织、有的开展。把建设健康单位与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加强组织协调,在注重实效上下功夫。今年的环卫重点工作是:持续做好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单位的美化、净化、绿化工作,同时认真做好日常卫生工作。

 1、病媒生物防治

 病媒生物防治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每年必须在“五一”节之前,对蚊蝇孳生地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喷杀,避免夏季蚊蝇繁殖。同时对办公区、家属区的化粪池、沉淀井彻底清理一次(每年两次),确保污水管道畅通。在家属区、办公区垃圾箱周围摆放毒饵站,定期灭鼠。认真处理废物及垃圾,院内设置足够的垃圾箱、垃圾桶,定期清理,保持院内环境整洁。

 2、绿化管理

 医院的绿化工作是医院环境条件的一个重要因素,医院的绿化,由院领导参加及有关科室人员组成绿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绿化工作的、组织和统一管理。配备一定数量的绿化工人,具体负责绿化管理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根据本单位占地面积及建筑物布局情况,统盘考虑绿化规划,努力解决黄土赤露,提高绿化覆盖率,注意园林、亭、角、架、山、溪、雕塑的点缀,提高绿化美化水平。长远规划以绿化发展为方向、目标为前提,而年度则应侧重于具体的实施,包括花木的种植和管理,防治虫害以及越冬保暖等。绿化经费应实行专款专用。另外,注重专业队伍与群众养护相结合:在绿化工人负责管理的基础上,大力提倡全院职工、病员爱护树木花草的新风尚,教育职工、病员和家属都来爱护院内的一草一木,参加绿化管理。

 二、大力宣传,参与首先健全宣传教育阵地建设,扩大教育面。运用多种形式做好卫生宣传工作,使职工、病员及家属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爱护各种卫生设施,保持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对随地倒垃圾、泼污水、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废物等危害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必要的罚款。具体做到以下方面:

 1、及时把党和对环卫工作的要求及文件精神传达给群众,做到皆知;

 2、积极动员教育,形成参与的良好氛围,动员全体职工积极参与黑板报、宣传橱窗资料收集的活动,尽量做到版面新奇、大方,内容丰富,争取每月出一期;

 3、利用下乡对广大老百姓进行健康知识的普及教育,努力丰富卫生服务的内容。

 三、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考核办法和有关的规章制度,逐步实行科学治理、规范治理。继续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单位爱卫会的日常工作和健康教育建设工作;安排保洁员负责院内和办公楼内的卫生,大厅、过道一日拖二次,垃圾、厕所定期清理,去除异味,随时保持院内清洁;公共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积极开展除“四害”工作。

 四、做好环卫会基本工作。继续按照上级的要求,积极参与卫生活动。

  篇三:医院环境卫生工作

 今年4月是爱国卫生月,是开展以“清洁环境、保护健康、共促文明”为主题的第24个爱国卫生月活动,为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面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治理,进一步改善环境面貌,提高我院环境质量,形成医院清洁干净的良好氛围,把环境爱国卫生运动工作与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近期目标

 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健康单位的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使爱国卫生运动开展有组织、有。把建设健康优美医院与创建文明行业有机的结合起来,加强组织协调,在注重实效上下功夫,结合自身实际,特制定近期目标:

 (一) 近期目标(20112年4月15日—20XX年5月15日) 院容院貌整洁,环境卫生清洁,无卫生死角。

 (二)长期目标: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以开展创建卫生单位和巩固创建成果活动为载体,不断提高卫生管理工作水平,为患者提供一个良好候诊环境。

  二、工作内容

 环境卫生整治。医院作为公共场所,人员流动性大,要认真做好室内外环境整洁、清理、消毒、通风等各项环境卫生措施的落实,确保公共场所卫生干净整洁。

  三、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参与良好氛围

 首先进一步健全宣传教育阵地建设,扩大教育面;二是及时把党和对爱国卫生运动工作要求及文件精神传达到职工,做到皆知;三是进行动员教育,形成参与的良好氛围,动员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利用黑板报、电子显示器大力宣传活动;四是继续利用媒体这一窗口对广大群众进行健康知识的普及教育,丰富卫生服务的内容。

  四、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切实加强内部管理

 进一步完善或修订内部管理考核办法和有关的规章制度,逐步实行科学管理、规范管理。继续安排专人具体负责站点爱卫会的日常工作和健康单位建设工作,安排职工值日负站内和家属院的卫生,公共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积极配合社区街道工作安排,开展除“四害”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有效途径,是防止夏季传染病的重要措施,各科室要对所在科室的职工及患者负责,把开展这项活动作为为人民服务的政治任务来抓,积极投入,加强领导,要坚持一把手负责制,根据活动内安排好工作的开展。

 (二) 精心组织,合理安排

 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活动,促进广大干部职工形成良好的文 明、卫生习惯。保证活动不走过场,扎实有效。各班组必须认真准备,精心安排,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围绕爱国卫生运动和防止传染病等重点,将工作进一步细化,按照要求、标准落实到位。

 (三)监督检查,认真落实

 根据工作要求,各科室认真做好环境卫生工作,院春季爱国卫生运动领导小组每周一、三、五将督促各班组进行卫生大扫除,每周一次大检查。

校园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方案

法律分析:环境卫生措施有哪些:

1、环境卫生管理。 配有环卫队伍和专业管理制度,清扫保洁覆盖率在90%以上;

2、加强垃圾清运管理,达到日产日清;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清除“三大堆”和乱设摊点、乱搭乱建、乱贴乱画等“十乱”现象;

3、集贸市场实行经常化卫生管理。

4、 环境绿化美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给予奖励。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修正)

#策划# 导语现在的环境是一天不如一天了,保护环境从我做起,我们学校制定了环境整改方案。以下是 考 网整理的校园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方案,欢迎阅读!

篇一校园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市委、市关于城乡大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xx》,为全面完成城区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任务,提升城区环境卫生面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把常熟建成全国同类城市中“城市环境最为秀美的江南名城”这一目标,严格对照《xx》和《xx》,按照“各负其责、全面推进、综合整治、长效管理”的原则,集中解决城市环境卫生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真正实现城区环境的长治久洁。

 二、整治范围

 集中整治范围为城区三环路以内的城市主次干道两侧、行政村、撤村建居村、社区、河道、未完工道路、收储地块、公共场所、机关、学校和企事业单位。

 三、整治标准

 城区三环路以内环境卫生贴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服务作业质量标准》,无暴露垃圾,无脏点死角,日常保洁到位;配齐环卫设施并达标,持续各类环卫设施的完好和外观整洁;清除所有建筑垃圾,并做好城区建筑垃圾的集中堆放管理;城区河道、池塘水面持续清洁,边坡、滩岸无垃圾、无杂物。

 四、主要任务

 1、消灭环境卫生死角。对三环路以内主次干道、行政村、撤村建居村、社区、未完工道路、收储地块等区域进行全面排查,彻底清除暴露垃圾和宅前屋后乱堆放,清除闲置地块、荒地、农田、村道边坡的垃圾、杂物、种植棚架,清除收储待出让地块内部及周围的垃圾、杂草,按标准进行围护和临时绿化,确保环境整洁。

 2、清除建筑垃圾。对三环路以内的建筑装修垃圾进行全面清除,集中堆放到建筑垃圾临时堆场。

 3、整治城区河道环境卫生。对三环路以内河道、断水浜、死水浜、鱼池等水域边坡、滩岸堆积的生活垃圾、建筑装修垃圾、杂物、种植棚架进行全面清除;加强河道漂浮物打捞,确保水面清洁。

 4、整治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对城区公园、广场、游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脏点死角进行全面清理,确保环境整洁。

 5、整治机关、企事业单位环境卫生。对城区机关、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卫生进行全面整治,确保内外环境整洁。

 6、配套完善环卫设施设备。按照《xx》,《xx》、《xx》,对城区的垃圾中转站、公厕、垃圾箱、房(桶)、果壳箱等环卫基础设施和垃圾、粪便收运车辆进行全面排查,对配套不到位和陈旧、破损、缺失的设施设备进行及时配套和改造、更新、维修,并加强日常管养。做到各类环卫设施布局合理、数量充足、设施完好、运转正常。

 7、落实长效管理措施。一是按照《xx》和城区环卫管理职责分工,进一步落实各区域环卫管理部门和沿街单位、门店等市容环卫职责人的管理职责,加大日常保洁力度,强化督促检查,提升城区环境卫生水平。二是以社区城市管理网络建设契机,加强环境卫生监督,巩固和提高整治效果。三是扎实推进新一轮环卫作业市场化发包工作,按照《xx》和《xx》,明确环卫作业服务外包的作业标准,划分环卫保洁网格,明确人员、设备配备标准,配强保洁力量,增加保洁频次,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完善监管考核办法,强化对环卫服务企业的督查考核,提升环卫服务外包区域的作业质量。四是制定实施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从源头堵控、规范运输、入场堆放着手,加强监管。强化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及时清运,加大对乱堆乱倒建筑垃圾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快建筑垃圾堆场、处置场所的规划建设,同时逐步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潜力。

 五、职责分工

 1、城 管局:负责城区职责范围内的主次干道两侧、行政村和撤村建居村村道、社区街巷两侧,接管的老新村、小区范围内卫生死角的整治,清除乱堆放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负责城区职责范围内的主次干道、社区街巷、无物业管理小区,行政村、撤村建居村村道,以及已完成整治的宅前屋后的日常保洁;负责职责范围内环卫设施设备的配套完善和管养;负责清除职责范围内河道边坡、滩岸堆积的生活垃圾、白色垃圾,加强河道漂浮物打捞和已完成整治的河道边坡、滩岸的日常保洁;负责城区建筑垃圾管理;负责督促沿街单位、门店落实环卫职责;负责对施工车辆抛洒滴漏和乱堆乱倒建筑垃圾行为的查处。

 2、住建局: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绿化带、物业小区、广场、游园卫生死角的整治和日常保洁;负责城区建设工地、职责范围内的未完工道路、物业小区建筑垃圾的清除;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广场、游园和物业小区公厕、垃圾箱、房(桶)、果壳箱等环卫设施的配套完善和管养;负责对职责范围内河道滩岸的整治。

 3、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收储待出让地块垃圾、杂草的清理。按标准设置2。0米以上封闭实体围墙,形式贴合街景要求。对近期未开发的地块,进行临时绿化。

 4、虞山镇、服装城、虞山尚湖旅游度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村、撤村建居村、社区闲置地块、荒地、农田、菜地、村道两侧边坡等处柴草、杂物、垃圾、杂草、种植棚架等的清除;负责职责范围内民宅翻建、维修产生的建筑装修垃圾的清除;负责行政村、撤村建居村、社区范围内宅前屋后乱堆放的清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日常保洁、环卫设施设备的配套完善和管养;负责职责范围内河道边坡、滩岸堆积的建筑垃圾、杂物、种植棚架等的清理,对断水浜、死水浜、鱼池等的整治,以及职责范围内河道漂浮物的打捞。

 5、其他部门:按照《xx》中明确的职责分工,牵头负责相关资料的整治和管理。

 六、时光安排

 1、xx月xx日至xx月xx日组织实施;

 2、xx月xx日至xx月xx日巩固提高;

 3、xx月xx日以后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职责

 各部门和属地要充分认识城乡大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大环境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本方案所确定的各项工作职责、整治任务和标准,从实际出发,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治,把工作任务层层分解,明确到具体单位,职责到人。要认真对照标准,查找差距,针对存在的问题,倒排序时进度,取有效措施,高标准、严要求地做好整治工作。

 (二)强化督查,落实长效

 各职能部门和属地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职责范围内整治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考核,确保整治工作按序时进度完成。虞山镇行政村、撤村建居村、社区内的闲置地块、荒地、农田、菜地、村道两侧边坡、河道边坡、死河浜、断水浜、鱼塘等整治完毕后,由城 管局验收后接管,结合新一轮城区环卫作业服务外包,将卫生保洁、河道漂浮物打捞和边坡保洁等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确保不出现反脏回潮现象。

篇二校园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上级文件精神,优化育人环境,提高学生的健康素质,提升学校办学水平,扎实抓好校园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美化校园环境,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建成干净整洁、环境优美的卫生校园。

 二、工作目标

 (一)校园内外目标:

 1.校园地面平坦、干净整洁、无杂物、无污水。

 2.教学楼内地面干净、护栏、窗台、灭火器、垃圾桶等无积尘,墙壁无胡写乱画、无脚印、墙裙经常保持干净。

 3.花池、花坛、花盆内无杂物、纸屑,花草树木及时修剪。

 4.操场地面平坦整洁,无杂物;活动器材安装有序,定期检修、更换。

 5.厕所内外干净无异味、无污物、杂物、积水,墙壁干净无乱张贴、无胡写乱画,卫生工具有序存放。

 6.校园周边无垃圾、煤堆,下水渠无污物,校门口200米以内无无证小摊点、小商贩、小广告的存在,创设一个卫生、文明、健康的校园周边环境。

 (二)教室、办公室目标:

 1.桌凳、教具、卫生工具、图书等摆放有序。

 2.地面干净整洁,无痰迹、杂物、污水,窗台、窗帘、书架、灯管、电脑、黑板槽等无积尘。

 3.玻璃每学期至少擦拭一次(要雇佣有资质的保洁公司人员擦拭)门窗经常保持干净明亮,定时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清新。

 4.墙壁清洁,无乱涂、乱写、乱画,无破损。

 (三)功能室目标:

 1.干净整洁,窗明几净,无杂物、垃圾。

 2.室内布置合理、实用,仪器、器材按规定入柜、入盒,存放有序,干净无积尘。

 3.制度、标语悬挂整齐,学生作品有序摆放。

 4.危险物品严格按规定存放,线路、电器、灭火器等定期检修更换,确保安全。

 (四)个人卫生目标:

 1.养成“五要”“六不”的个人卫生习惯。五要:要按时作息,要睡前刷牙,要勤换衣服,勤洗澡,要勤剪指甲勤理发,要饭前便后洗手。六不:不喝生水,不吃不洁食物,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吃零食,不用公共毛巾、茶杯。

 2.教育学生注意眼睛卫生,看书写字姿势端正,不躺着看书,不在光线暗的地方和行走时看书,做好眼保健操,及时矫正眼病,定期轮换坐次。

 3.做好晨检、午检、晚检,常见病、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三、工作措施

 1.把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纳入教师目标责任制考核之中,与绩效挂钩。

 2.建立环境卫生领导小组,制定出相关的规章制度,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全员参与。

 3.加生宣传,利用黑板报、宣传窗等途径,经常进行预防常见病、多发病的宣传活动,利用《健康教育课》向学生进行卫生健康教育,用眼保健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的咨询教育工作,培养学生讲卫生、讲文明的良好习惯。

 4.每年对学生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发现学生有传染性疾病的,及时通知家长做好治疗工作,对残疾、体弱学生,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每年举行一次常见病、多发病的卫生防疫知识讲座,健康教育开课率达到100%,认真开展季节性流行病的宣传、预防工作,并做好各种传染病的登记工作,做好突发性公共卫生的预案和上报工作。

 5.建立学校卫生检查评比制度:班主任、任课老师、班级卫生委员要检查、监督每天的环境卫生和眼保健操的执行情况。积极组织检查评比,及时通报检查结果。每周一检查,一月一总结,根据检查评比结果颁发卫生流动红旗,一年一总评,表彰“卫生先进班”,对环境卫生,室内卫生、个人卫生、体育卫生保持好的班级评为先进班级的记录班主任工作档案,做为考核评估班主任的资料。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一)中心城区;

(二)区(市)县人民所在地城区;

(三)镇(乡)人民所在地建成区;

(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区(市)县人民划定、公布,并报市人民备案。第三条 本市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扬尘治理、建筑垃圾管理等事项,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第四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负责其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环保、房产、国土、水务、交通、公安、卫生、工商、旅游、园林绿化、教育、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提高,不断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经同级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 鼓励和提倡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社区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社区居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和维护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现象,都有权制止或者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投诉、举报。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受理、查处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第九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装备和经验,推行数字化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条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拟订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具体方案,报同级人民批准后执行。

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应当与责任人签订管理责任书,明确管理责任。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及责任人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二)各类公共场所、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由其管理维护单位负责;

(三)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其所有者或者使用人负责;

(四)各类工地及其设施由其施工者或者所有者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确定责任人。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做到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渣土;

(三)按责任分工定时清扫、保洁,实现垃圾日产日清,防止蚊蝇孳生;

(四)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五)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约定的其他义务内容。

责任人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环卫保洁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内,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大中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管理;

小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集中管理。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设立的城市建设监察机构依法对本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检查。第五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市、县、镇人民应当予以保证,并逐步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六条 省会城市、旅游城市、开放城市和边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负责城市工程施工现场的容貌监督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参与城市工业、民用建筑中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第七条 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上粉刷、油漆、搭建雨棚、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禁止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超过阳台栏杆高度的杂物和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第八条 进入市区的各种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机动车辆进城前应当清洗干净,不得带泥进入市区。

在公共汽车上和车站应当设置废车票筒(箱),不得随地乱丢废票。

畜力车不得进入设市城市市区,进入其他城市市区的畜力车应当按照指定道路、场地行驶、停放,不得撒漏粪便和饲料。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划,使用时应当保持场地清洁和车辆停放整齐。第九条 城市应当在适当地点设置专供张贴的小广告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树木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刻、乱挂。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或者张挂、张贴宣传品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再按有关规定报批。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十条 城市人民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城改造时,应当配套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概算。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应当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按照城市规划定点,修建公共厕所。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城市公共厕所标准和管理办法以及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进行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改造和管理;

对不符合标准的公共厕所,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

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他旅游景点、影剧院等文化场所、体育场馆、车站、大型商场和集贸市场,必须设置符合卫生标准的公共厕所。

公共厕所必须设置明显标志,一类标准和涉外的公共厕所应标有中、英文标志。

具备供排水条件的公共厕所,应当建成水冲式厕所,粪便应当经过储(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城市的排污系统。储(化)粪池应当定期清掏,不得满溢外泄。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符合二类以上标准的公共厕所可以实行收费管理,收费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四条 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码头、公园、文化场所、体育场馆、集贸市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自行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等设施。第十五条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占用、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搭盖建筑物。

因建设需要拆除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谁拆谁建、先建后拆的原则,事先提出拆迁和新建方案,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新建赔还。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搞好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管理和保洁,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拆除。第十六条 城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航运部门管理以外的公共水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城市居住区和非主要街道的街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民办清洁员清扫保洁。

城市公共场所由管理经营单位组织专人负责卫生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内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

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0修正)

 为了进一步的提高公司的管理,我们特意制定了一个精细化的管理方案,下面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环卫保洁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环卫保洁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一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巩固省城市管理优秀城市创建成果,努力打造人民满意的城管,圆满完成市委市的城市管理目标任务,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市委xx四次全体(扩大)会议为指导,以市加强城市管理目标建设为依据,以全面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精细化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以精细管理、规范管理、长效管理为手段,全面巩固省城市管理优秀城市创建成果,实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均衡推进、全面覆盖,消灭管理中的盲点盲区、死角死面,促进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整体提档升级。

 二、组织机构

 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为成员的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容科),具体负责实施网格化管理绩效考核工作。

 三、管理内容

 考核内容为城区网格化区域内(小区除外)的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和执法情况,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其他职能的履行情况。

 四、道路分级管理及分类

 市区范围内道路实行二级分类管理考核方式。市市容管理达标路以上道路(含xx广场步行街周边)按省市容管理示范路标准进行管理和考核,城区其余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及城中村、城郊结合部等按照市市容管理达标路标准进行管理和考核。

 五、网格化管理区域

 (一)管理范围

 市容环境卫生网格化管理的范围为:东至xx路(xx路),xx大道(xx路),西至xx环(xx广路),北至xx路(xx省道)。

 (二)网格考核管理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网格化考核管理实行以下制度:

 1、联合勘查制度:户外广告实行网格责任人员与广告科工作人员联合勘查制度。

 2、巡查上报制度:网格责任人员实行日巡查日登记制度并接受随机抽查,每月上报一次巡查及登记情况。

 3、责任到人制度:网格实行执法大队管理员、责任队员、分管中队长和中队长分级负责制度,环卫处实行公司经理、班组长和保洁员分级负责制度。

 4、建立信息互通交流平台制度:市容中队和相关科室建立信息互通平台,许可和执法情况及时通过平台沟通互相反馈。

 (三)网格化考核区域划分

 1、市容秩序网格区域划分

 按照重点突出、统筹兼顾的原则,根据城市管理的实际情况,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网格化考核区域如下:

 2、环境卫生网格划分

 环境卫生网格划分与市容秩序网格划分相同。环卫处按网格划分责任分解到具体的公司、班(组)长和保洁员,形成责任网络。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网格化管理是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市容市貌,提升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是精细化管理的实现过程。各部门单位要从思想上统一认识,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做到人员、车辆等保障到位,并做到早、早安排、早落实、早见效。

 (二)落实责任,积极配合。网格化管理是完成市全面提升市容环境面貌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各部门要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全局上下要按照局统一部署,整体行动,相互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认真督查,严格考核。局考核办公室要依据管理工作的标准和要求,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严格考核,考核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事不对人。每次考核局考核办公室须立即下发整改通知,每月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环卫保洁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二

 一、目的意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县城城市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城市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如何与时俱进,成为一个重要课题。通过精细化管理内在的系统性、网络性、程序性和透明性等来推进城市管理优化整合,管理流程科学再造,管理主体多元参与,成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城市精细化管理能够以信息为先导来整合、引导和分配城市管理;能够使城市管理从定性变为定量,静态变为动态,单一变为综合,滞后变为实时;能够促进城市管理手段、管理模式的创新和的职能转变,提高城市的运行效率,实现"精细管理、严格执法、立体监督、提升形象"的管理目标。

  二、工作原则

 (一)科学发展,精细规划的原则。城市建设必须坚持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共融、科学发展。因此,城市管理工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尊重客观规律。要按照"xx"和xx县城市总体规划,对区域定位、道路辐射、城市设施等方面进行精细规划,尤其要对与市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细微之处进行设计,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方便市民的衣、食、住、行、购、娱。同时,要突出我县地域特色,从街道景观、市政设施、雕塑小品、广场绿地、步行街、休闲场所、文化设施等方面凸显金堂历史、水文化等特色,形成金堂独有的城市风格。

 (二)整合,综合管理的原则。树立"大城管"意识,探索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凝聚管理合力,降低管理成本。城市管理各职能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强化目标管理,明确职责分工,把搞好城市管理作为共同目标,做到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形成创建合力,共同参与城市管理。

 (三)依法行政,注重实效的原则。在执法过程中,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注重以人为本、情法相融、疏堵并举。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落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余地;违规情况较轻的,要规范劝导,做到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对明显违法者,要严厉查处,注重效果;对屡教不改者,要从严入手,从重处罚;对打"擦边球"的,要坚持原则、耐心说服。

 三、实施范围

 (一)地域范围

 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的地域范围为整个县城建成区域。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办法,先重点区域,后次要区域。重点区域 20xx年xx月x日前实施运行,次要区域20xx年xx月xx日前实施运行。

 (二)对象范围

 纳入城市精细化管理对象的范围,以《xx》中确定的四大类(xx类)为主。

 四、制定标准

 要根据自身实际,从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居民小区等方面入手,科学制定精细化管理考核标准,并认真加以落实。

 (一)体现精细标准。要从城市的功能设定、区域规划、设施管理等各个层面入手,全面进行精细化管理。无论是一个小区还是一栋楼房,无论是一条道路还是一盏路灯,无论是一片绿地还是一处管网,无论是一条斑马线还是一个禁行标志,均需本着规范、服务、便民的原则,从点滴入手,精心设计、务求科学、认真实施。

 (二)体现运转快速。要特别注重处理问题的时限,建立反应迅速、行动及时的工作机制。比如,路面发生破损影响交通时的修补时限;沉陷扭曲的路沿石、台阶坡道、破损的人行道板的修复时限;接受市民诉求的受理时限和办结时限;如发生井盖缺失、破损,首先进行安全警示,然后于多少工作日内补装、更换;雨水箅子如出现缺失、破损,必须于多少工作日内补装、更换等。

 (三)严格考核评比。要严格奖惩,实行"月考核、季奖惩、年表彰"制度;同时加强督促检查,以促进精细化管理工作的落实。对在精细化管理的过程中有突出表现、成效显著、反映良好的,大力宣传表扬;对工作敷衍塞责、落实不力、缺乏责任心的,严格进行处罚,从而形成一套切实可行的奖惩机制。

 五、组织实施

 (一)依照标准,制定细则。依照城市管理标准,制定完善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努力实现粗放管理向精细管理转变。

 (二)打造样板,试点先行。取"打造样板、组织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行"的办法,以县城为样板,以十里大道、滨江路、中心广场等重点区域为城市精细化管理的试点,严格标准,细化责任,推行城市精细化管理。根据试点情况,总结经验,探索研究城市精细化管理的规律,最后全面推广。

 (三)建立机制,明确责任。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暗访通报制、有奖举报制、阳光公示制。明确管理任务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完成时限;严格落实城市精细化管理的责任,将管理责任具体化、明确化,使权利层层有、任务个个担、责任负,做到都管理、处处有管理、事事见管理, 保证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六、监督机制

 制定了科学完善的标准,就必须要有严密的机制来保障落实。因此,要建立督导、部门督查、舆论监督、社会投诉的立体监督机制。

 (一)督导。将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纳入县级相关部门、各乡镇年度目标管理,加强县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检查指导,坚持乡镇城市管理检查评比制度,加大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目标的督查、考核和验收。

 (二)部

 门督查。加强城市管理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有效保障和监督局属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防止和纠正不文明执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

 (三)舆论监督。利用金堂电视台、金堂信息等新闻媒体,以正面宣传、反面曝光为主要手段,加强对破坏城市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违规违章行为的舆论监督力度,有效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四)社会投诉。取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等方式,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发现、处理城市管理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实行诉求办结回复制,畅通信息渠道,从而达到市民认同,提升城管形象的目的。

 七、宣传教育

 面对城市发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必须不断拓宽城市管理工作渠道,大力加强宣传,整合社会力量,形成强劲合力,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一)管好执法队伍。加强对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的指导,引导下属单位和执法队员相互交流,队员间、单位间开展竞赛,不断强化每个单位、每名队员的"精细化"管理意识,提高执法水平。

 (二)提高市民素质。取多种形式,以家庭、社区、单位、团体、学校为基本阵地,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着力抓好广大市民讲文明、讲卫生、守法规、树新风、爱家乡的宣传教育,培养广大市民的文明意识、法规意识,提高市民素质。

 (三)加强法规宣传。加大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审批程序、执法纪律的宣传和解释,以实现与广大市民互动为前提,搭建沟通和交流的平台,提高广大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增进其对城管执法工作的理解,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

环卫保洁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三

 实施精细化管理是提高城市管理效能的重要举措,是改善城市生产、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的有效途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规模的逐步扩大、城建任务的日益加重,如何进一步树立精细化管理理念,推进精细化管理工作,是一个需要努力探索的重要课题。

 1.实施城市管理精细化,首先要做好精细化管理的基础工作。要对城市所有的市政设施摸底调查,及时了解和掌握设施的运行和使用情况,如对市区所有路灯、道路井盖、公厕、垃圾中转站、果皮箱、路名牌、行道树、广告牌等进行编号建档,对各种市政管道、内河进行测量建档,实现管理对象数字化,才能建立统一的城市管理信息平台,提高城管作业质量,提高城市管理效率。

 2.无论是从城市建筑风格、绿化设计等大的方面,还是树种搭配、整治街道破损和井盖缺失、行车准点、路面保洁、路灯亮灯率、亮灯时间及亮度组合、路牌与广告牌设置及维护、公交站(牌)设置位置、车容车貌、树容树貌、渣土滴洒漏等细微处,必须全部管理到位了,才能从整体上提升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的水平。

 3.要精心制定精细化管理考核标准。没有一个严格完善的考核标准,精细化管理就会流于形式。制定一套科学、细致、可操作性强的管理标准,是对城市精细化管理实行科学有效考核的关键环节。制定考核标准时,要调整和提高城市管理管护作业标准,细化指标;将工作标准由一般的工作纪律要求、工作定性要求转向责任落实、行为规范、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要求。明确诸如绿化绿地养护、市政道路维护、环境卫生保洁、路灯景观灯亮化的责任单位、养护责任人和督查责任人,把每条道路、每块绿地、每盏路灯、每只垃圾箱细化到具体的养护保洁工作人员和督查责任人员,为实施精细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和作业质量奠定坚实基础。城市管理应从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广场公园绿地管理、居民小区管理、建筑工地管理等方面,制定详细的考核标准和评分标准。

 4.精细化管理的要旨是自己及早发现问题,把问题消灭在萌芽中,而不能靠别人的投诉来解决问题。因此,制定标准时,要特别强调处理问题的时限,目的是树立迅速反应、马上行动的过硬作风。考核标准对投诉事项的处理规定也应特别严格。对上级督办事项和市民投诉、媒体曝光问题必须有记录;对每一问题在24小时内必须提出处理意见,向市民、媒体反馈答复并做好处置情况记录;对市民投诉、媒体曝光处理率必须达到100%。同时,精心制定环卫应急处理预案,充分评估可能出现的危机,详细制定应对措施,建立应急人员、物资、机械档案,并据变动情况及时调整。

 5.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虽然公众监督是极具效率的,但精细化管理是要化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要靠城市管理者自己及早发现问题,而不能靠别人的投诉来解决问题,要变群众“上访”为管理者主动“下访”,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中。为此,必须建立起严格的日常巡查制度,市政公用各专业管理部门应当组建巡查队伍,对破损路面、人行道板、路沿石、井盖、夜间路灯及泛光照明灯具等市政设施不间断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修补更新,对破坏绿地、乱倒垃圾、乱停车辆、非法占路、违章设置广告牌等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6.与其他部门建立完善的部门联动协调机制。一方面,要整合城市管理,推行“四位一体”巡管模式。将市容、环卫、路政、绿化有效捆绑,赋予巡管负责人检查考核权、指挥调度权,加强对路面的综合管理,对同区域巡管人员实行联责联利、同奖同罚,做到责任区域管理标准到位、职责明确、整体联动、管理长效,切实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同时遇到突发问题,各部门间要相互协调,联手行动,既可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又可避免浪费。

 7.建立完善环卫精细化监督考评机制。进一步强化提高环卫管理精细化工作目标考评,严格实行“日巡查、月检查、季通报、年奖惩”制度,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检查与抽查相结合,分类指导与分类考核相结合,使检查考评工作更加科学合理。

 8.完善环卫管理激励机制。建立环卫管理以奖代拨专项资金,完善环卫管理评价体系和环卫管理精细化目标考评工作,对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完成环卫管理工作任务的实绩进行科学评价,实行绩效挂钩,以奖代拨,对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员予以奖励,对环卫管理精细化工作不达标的人员挂黄牌,通报批评,通过严格奖惩,有效推动环卫管理精细化工作扎实开展。

 9.要进一步优化城市管理的人员、设备、经费保障机制。一是进一步增加公益岗位扫保人员配备。二是加大设备投入,增添必要的机械化环卫扫保和市政设施养护设备,提高城市管理的精细化作业水平,同时,应向市里反映,要在重新核定设施量、工作量的基础上,合理调整环卫扫保、绿化养护和市政维护经费。

 城市建设管理领域实行精细化是一项管理理念的创新,是社会进步、城市发展的要求,是创造宜居城市的需要,具有挑战性。需要认真大胆地探索城市建设管理的新机制、新措施、新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只要我们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群策群力,就一定能够开创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的崭新局面。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本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属建制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矿区。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区(县)人民负责本辖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环境保护、建工、房产、园林、公安、交通、工商行政、土地、卫生、市政公用、港航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管理环境卫生工作。第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市、区(县)人民制定,并纳入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

各级人民应当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取措施,逐步改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第五条 市人民鼓励环境卫生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环境卫生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六条 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人民核拨。

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

居民和单位应当交纳公共卫生费,用于街巷的清扫保洁。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收取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公共卫生费的办法另行规定。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职责,文明作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第二章 清扫与保洁第八条 区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辖区内道路、桥梁、广场、人行天桥的清扫保洁。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负责管理辖区内街巷、居住区的清扫保洁。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第十条 各单位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标语牌、广告牌、城市雕塑和绿化地带等,应当保持清洁。第十一条 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负责占用范围内的清扫保洁。第十二条 市区水域及护坡、沿岸码头,由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第十三条 机场、码头、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地下通道、隧道、文化体育场所、公园、集贸市场、夜市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各种摊点周围的环境卫生,由经营者负责清扫保洁。第十四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随地乱扔瓜果皮核、烟头和纸屑及各种废弃物。禁止乱倒垃圾、乱泼污水和随地便溺。禁止乱倒、乱掏粪便。第十五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地堆存和中转垃圾。禁止将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道路。禁止在公共场地焚烧树叶和垃圾。第十六条 城区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禽畜,但因教学和科研需要饲养的除外。第十七条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公共厕所、粪便贮运容器、垃圾场等喷洒药物,杀灭蝇蛆,防止环境污染。第三章 废弃物收运与处理第十八条 废弃物的收运与处理,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设置废弃物堆放场地,接收弃置。

废弃物弃置场地,应当严格管理,未经场内管理人员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入场区活动或者捡拾垃圾。第十九条 居住区、小学、幼儿园、社会院的生活垃圾、粪便,由所在地区(县)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运和处理。其他单位的废弃物,应当按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

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将垃圾、粪便分别倒入垃圾容器、公共厕所。实行分类、袋装收集垃圾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第二十条 在市区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和垃圾、粪便的车、船,应当取密闭措施,不得洒落和泄漏。第二十一条 工业、科研、医疗卫生等单位产生的含有、病菌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垃圾、动物尸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管理第二十二条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意见。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确定的规划方案,按照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粪便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

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3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市、区)人民所在地、镇(乡、街道)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文明管理。第四条 市人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具体工作,对居(村)民委员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教育、财政、水利、园林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综合目标,运用先进管理方法,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建立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创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文明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安排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并向社会公布;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聘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员,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和纠正违法行为的工作。第九条 提倡和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制定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自律公约,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社区。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第十条 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城市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第十一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绿地、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已明确由相关单位或者部门负责的除外;

(二)街巷、住宅小区、城中村,由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乡)人民负责;清扫保洁实行环卫一体化作业的,由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四)穿城公路、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使用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文化、体育、、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划分不明确的,由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并予告知;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南明、云岩、小河区,其他区、县(市)人民所在地的城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确定的区域内,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保障资金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承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逐步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社会化、市场化。第五条 各级人民应当取措施,保障环卫工人的劳动安全,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劳动技能、生活待遇,依照规定落实养老、医疗、工伤意外等保险。

每年10月26日为本市“环卫工人节”。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六条 市人民应当结合本市实际,取多种形式,吸纳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制定高于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

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容貌标准,制定城市大型户外广告,门头、招牌、标识等非广告户外设施以及景观灯光的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单位,应当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设置方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10内,应当对设置方案进行审查,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户外广告,非广告的户外设施,以及景观灯光设置情况进行检查。第八条 城市新建、改建项目的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应当用埋地敷设的方式。

城市原有的各类管线尚未埋地敷设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制定的埋地敷设,不能埋地敷设的,应当进行清理、维护,保持整洁、有序。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必须保证行人通行需要。批准前应当派员现场踏勘,划定占用范围,书面明确占用时间、清退期限以及环境卫生要求。

占用时间、范围、清退期限以及环境卫生要求,应当在现场公示。第十条 禁止以下行为:

(一)不按要求及时修复、拆除残缺、脱落、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

(二)在树木、护栏、路牌等设施上晾晒衣物;

(三)擅自涂写、张贴广告。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一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划分环境卫生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并且与责任人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以及联系电话应当挂牌明示。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责任人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定期组织考评,兑现奖励和落实惩处。第十二条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接受委托从事环境卫生作业,实行有偿服务。

按照规定收取的环境卫生费,应当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环境卫生事业。第十三条 按照规划设置的城市车辆清洗站点,应当符合以下环境卫生要求:

(一)有符合规定的硬化清洗场地;

(二)有泥沙过滤排水设施。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城市车辆清洗站点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城市车辆清洗站点开业10日前,应当向所在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落实环境卫生要求的情况。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5日内应当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督促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进行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开工10日前,应当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实体性材料围场作业;

(二)硬化进出场地路面;

(三)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辆密闭完好;

(四)设置车辆清洗设施;

(五)及时清除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料;

(六)按照规定排放施工用水;

(七)竣工场地干净、平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