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场所应该如何禁烟?

2.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什么时候开始的?

3.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是法律规定吗

4.中国禁止在公共场合吸烟的法律是什么法律?

5.怎样在公共场所禁烟?

6.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有何意义

公共场所禁烟制度_公共场所禁烟制度和措施有哪些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全文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于2008年3月24日由市人民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四)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

 (五)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纪念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

 (六)商业、金融业、邮政业和电信业的营业厅;

 (七)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厅、室内站台;

 (八)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九)体育馆、健身馆;

 (十)健身场,体育场的比赛区和座席区。

 第三条 下列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一)餐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经营场所的服务区域;

 (二)公园、游乐场等公共场所;

 (三)飞机、火车、长途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室。

 第四条 宾馆、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会议等工作场所和食堂、通道、电梯、卫生间等内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内部的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鼓励创建无烟单位。

公共场所应该如何禁烟?

室内公共场所禁烟是指从饭店、餐厅、网吧等7大类28小类室内公共场所将全面禁烟,经营者须在这些公共场所设置醒目的禁烟警语和标志。那么室内公共场所禁烟规定有哪些呢?

《院关于公共场所严禁吸烟的规定》

1、 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公共环境,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

(二)会议厅(室)、礼堂;

(三)图书馆、档案馆、科技管、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等室内活动场所;

(四)托儿所、幼儿园;

(五)中小学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其他各类学校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

(六)商店、书店、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交易)厅;

(七)医疗机构的挂号区、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八)电梯间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汽车站、海港客运站的候车(船)厅、售票厅;

(九)市人民确定其他公共场所。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室(区)。

3、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宣传、教育、文化、新闻等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4、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在本单位内部确定出本规定以外的禁止吸烟的场所。鼓励创建无吸烟先进单位。

5、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

(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检查人员。

6、 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履行本规定的职责;有权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

7、 检查人员对在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者,应当予以制止,并可处以十元罚款。检查人员对吸烟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由市人民统一印制的执法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8、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进行处罚,应当按照国家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执行。

9、 罚款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上交财政。

10、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 对拒绝、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检查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依法进行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各镇、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公共场所不抽烟,快乐健康每一天。

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什么时候开始的?

禁烟的措施有:1、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烟;2、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全面禁烟;3、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4、吸烟将可罚款500元;5、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6、烟盒图形警示不得小于包装面积1/2;7、禁止公款购烟;8、公职人员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9、**电视剧不得出现烟草标识;10、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等等。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是法律规定吗

每个地区时间是不同的,上海是2010年3月1日起。

2011年3月22日,卫生部印发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细则》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细则》将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卫生部称,新版《细则》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卫生监督等相关工作做出明确规定,旨在解决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主体、公共场所经营者责任及行政处罚力度等问题。

本次修订将执法主体由“卫生防疫站”统一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监督执法任务,并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细则》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细则》还规定,如果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取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隐瞒、缓报、谎报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禁止在公共场合吸烟的法律是什么法律?

不是。

吸烟有害健康,已为大多数人所认同,但你知道二手烟的危害也是十分严重的吗?吸烟时,烟雾中的有害物质1/3被自己吸收,其余有害物质随烟雾飘逸在空气中。生活在这种烟雾环境中的人,就会被动地吸烟,吸入有害物质。特别是妇女、儿童及体弱的老年人,吸入烟雾后可能诱发各种疾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是一种普遍现象,例如,不可以在公交车上吸烟,不可以在教室里吸烟。如果有人在公交车上吸烟,会对周围人的健康造成伤害,因此很多人都同意禁止在公交车上吸烟的规定。如果车厢里的空气产权得到清晰界定,那么吸烟者便侵犯了其他人拥有新鲜空气的权利。在技术层面上来说,我们无法阻止公交车上的空气流通,因此进行清晰的界定就有困难。既然无法对公交车上的空气进行界定,拥挤的公交车上只能选择禁烟。尽管很难把车厢里的空气界定清楚,但是不管怎么说,空气还是属于全体乘客的。因此,一个人要想在公交车上吸烟,那么就必须把这辆车包下来。这样的话,整个车厢里的空气就属于他了,他想吸烟就吸烟。这个道理很简单,我们不可以在公交车上吸烟,但是可以在自己的私家车上吸烟。因此,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仅损害自己的健康,使其他人因被动吸烟受到伤害。在法律上而言,吸烟者也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所以,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是有道理的。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法律不禁止公民在公共场合吸烟的行为,但如果在室内吸烟就属于违法行为。并且如果个别省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规定无论室内还是室外,在公共场合吸烟属于违法行为的,则依据该法规处理。

怎样在公共场所禁烟?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

1、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2、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3、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4、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扩展资料: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一)托幼机构、儿童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

(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六条 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控制吸烟职责:

(一)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配备监督员,做好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入口处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要求的禁烟标识,保持标识完整、清晰;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不得放置烟具和设置烟草广告;

(四)对违法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图像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的管理。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七条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发现吸烟行为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可以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进行劝阻;

(三)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有何意义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明确了未来将通过立法,对四类不同的公共场所实行不同级别的控烟,包括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等在内的最高一类区域,将严格执行“室内外完全禁烟”的规定。  室内外完全禁烟区  按照《条例(草案)》,本市未成年人和孕妇较为集中的区域,禁烟最为严格,禁烟范围为,“室内外完全禁烟”。  具体属于此级别的公共场所为,本市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及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院。  室内完全禁烟区  《条例(草案)》同时明确,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场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属于第二类禁烟区域——室内完全禁烟。  除此之外,同属此列的还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院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图书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各类文化场馆;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  此外,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商场、超市等商业营业场所、室内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售票室、等候室、设置在室内的站台等,也都被纳入“室内完全禁烟”范畴。  部分禁止吸烟区  对一些实行全面禁止吸烟,可能难度较大的场所,《条例(草案)》中同样明确了“部分禁止吸烟”的要求。  其中,明确本市机场、铁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站的售票室、等候室,除专门设置的吸烟室以外,室内区域禁止吸烟。  同时明确,本市星级旅馆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禁止吸烟;本市场所除设有允许吸烟的包房或者吸烟室外,室内区域禁止吸烟。  而国家机关内部场所则被要求“应当将会议室、图书室、餐厅以及共用的工作场所,确定为本单位内部的禁止吸烟区域”。  鼓励自主控烟区  在明确禁烟场所的基础上,新民网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还写明,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可以参照条例规定,设立禁止吸烟区域,鼓励自愿禁烟的:  “有条件的旅馆可以设置专门的非吸烟住宿楼层和客房”、“提倡和鼓励在餐饮业经营场所内禁止吸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范围内部的禁止吸烟区域”。  

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公共环境,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履行本规定的职责,有权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吸烟时,烟雾中的有害物质1/3被自己吸收,其余有害物质随烟雾飘逸在空气中。生活在这种烟雾环境中的人,就会被动地吸烟,吸入有害物质。特别是妇女、儿童及体弱的老年人,吸入烟雾后可能诱发各种疾病。

公共场所通俗地讲应该是指会议室、接待室、餐厅、剧院、**院、阅览室、候车室、医院等带有有封闭性的人群集中活动的场所。在这些密封性的公共场所吸烟,二手烟造成的危害比较严重。

人民网-北京晨报:公共场所禁烟 维护公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