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年四川省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大连市户籍管理规定

3.户籍制度是什么

4.户籍制度改革是什么意思

5.我国的户籍管理制度规定来看,户口迁出后还能迁回原籍吗?

户籍管理制度的利弊_户籍管理制度

户籍制度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制度,是指通过各级权力机构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户口进行调查、登记、申报,并按一定的原则进行立户、分类、划等和编制。它是统治者征调赋役、落实行政管理、执行法律的主要依据,也是国家对农民实行道德教化、经济剥削、人身控制的重要途径,所以,历代王朝都沿袭着这一制度。

一、户口登记制度的演变

户籍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登记制度;一是管理制度。户籍登记在我国很早就出现了。据甲骨文记载,商王朝已开始实行人口登记制度,有"登人"或"登众",即临时征集兵员的记载。如殷墟甲骨卜辞"辛巳卜,贞,登帚好三千,登旅万呼伐","登人三千呼战"等等皆是。《尚书·多士》篇说:"惟殷先人,有册有典",可见当时已有了人头统计。这可以视为我国户籍登记制度的萌芽。

西周时创建了原始的人口登记办法。据《周礼·秋官·司民》记载:"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辩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可见,当时已设立了掌握户籍的官职"司民",对生齿(男孩满8个月,女孩满7个月为生齿)以上的人,按不同性别登记于册,即"书于版",并分城(都)乡(鄙)进行人口统计(这是目前已知我国最早的城乡人口划分)。另外,每年要对人口的出生和死亡进行登记,以掌握自然变动情况,每隔三年进行一次人口调查核实(即"大比"),孟冬(阴历十月)时上报。所以说,周朝已有了户籍登记制度的雏形。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扩大兵源,增加赋役,稳定社会秩序,纷纷建立严格的户籍登记制度,即"书社制度"和"上计制度"。"书社制度"的内容是:百姓25家为1社,"社之户口,书于版图。""上计制度"是:郡、县长官每年于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农户和税收的数目作出预算,书之于木券上,呈送国君。如商鞅变法规定"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

随着封建制度的日趋成熟,户籍登记制度也日趋完善,周知民数已成为立国之本。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年)规定男子不论成丁与否,一律登记年龄。汉代,户籍至少三年一造(有的学者认为是年年更造),县、道官吏负责对户口的验查和登记,时称"案户比民",简称"案比"。案比的时间在当年仲秋之月(8月)。届时,老百姓必须扶老携幼,前往县府,聚集廷中,待接受主吏的验阅。户籍的载入者主要是20-60岁的男子。为了防止人们为逃避苛役而瞒报、虚报,还特意制订了临时性的查察措施。

魏晋南北朝时期沿袭了秦汉时期的户籍登记制度,实行黄籍、白籍制,黄籍记载服役年龄的人口,白籍记载流亡江南的北方人口。东晋南朝时期,由于战争频繁,户口流徙严重,为了整理户籍,实行了多次"土断",将北方侨居人口和浮浪人口,统一登入当地户籍,加强对他们的控制,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隋唐时期实行"输籍定样"制,规定:民始生为黄,4至15岁为小,男子16至20岁为中,21至59岁为丁,60岁为老。唐玄宗时改18至22岁为中,23岁为丁。国家每年一造计帐,3年一造户籍。户籍簿一式三份,一份留县,一份送州,一份送户部。编制户籍时,"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乡别为卷,总写三通。其缝皆注某州某县某年籍,州名用州印,县名用县印。"唐代仍实行"案比"制度。唐代人李贤为《后汉书》作注,称汉代的"案比",在唐代叫"貌阅"。敦煌文书唐代籍帐残卷中,关于被登记人的面貌特征和疫疾的情况的记载很多。如某人"右足跛"、"耳下小瘤"等。案比之后,正式造籍,其原则是自生齿以上,人皆著籍。根据北朝西魏大统13年(547年)敦煌地区的计帐文卡看,从黄(1-3岁)、小(4-9岁)到老(60岁以上)、侯(残疾、废疾、笃疾),从家庭成员到奴婢、养子都登记在册。这种户籍格式,一直延续到明清时代。

宋元时期户口的编造时间间隔也是三年。"三年一大比,造户籍、上计帐。每造凡三本,一留县,一送州府,一申省部。"宋代是编造五等丁户簿,重点是评估和确定户等。元代在村社还置有一种鼠尾簿,随时登记户口的变动。

明朝,朱元璋于洪武三年(1370)下诏,户部籍天下户口,并置户贴。登记的主要内容是籍贯、丁口、姓名、年龄等。为防止冒、伪造,将户贴"以字号编为勘合,用半印钤记,籍藏于部,贴给于民"。上报方式是地方基层组织将当地户口"取勘明白",汇集后到县,"县报于州,州类总报之于府,府类总报之于布政司,布政司总类呈报本部立案,以凭稽考"。清朝基本继承了明代的户口登记制度。最初是三年一编审,后来改为五年一编审。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取消五年一次的户口编审制度,代之以通过"岁计"了解各地户口增减情况。

民国时期先后出台了《户籍法》(1931年)和《户口普查法》(1947年),推行国民制度(1946年),建立了各级户政机构。

以上可知,历史上各王朝对户籍登记是十分重视的,特别是在新旧王朝更替之际,新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保证赋税收入,总是率先对国家的户籍进行整顿和制定。如东魏自丧乱之后,"户口失实,徭役不均。"孝静帝下令括户,"得无籍之户六十余万。"明洪武元年初,下令整顿户籍,规定"凡各处漏口、脱口之人,许赴所在官司出首,与免无罪,收籍当差。"户籍的登记上报是官员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户籍管理制度的历史发展

户籍管理亦即人口合法居住地的管理,所谓"合法"即将其编入户口册簿,视为一地正式居民。他们既承担国家赋役,又可享受让子女参加科考等权利。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就用"编户"、"定籍"的办法管理户籍。如建立居民组织:五家为一轨,十轨为一里,四里为一连,十连为一乡,五乡为一军(齐国);建立"春曰书比,夏曰月程,秋曰大稽,与民数得之"的户籍核查统计制度等。

秦统一全国后,形成了严密的户籍管理办法。在理论上,国家是户籍的管理者,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仅靠为数不多的地方官员对人口实施具体管理,往往难以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因此,秦朝利用社区组织加强控制,进行什伍编制,"定什伍口数,别男女大小","什伍皆有长",实行"连坐制度";"使民无得擅徙",人口迁居,应请求地方官吏"更籍"。户籍管理制度已相当完备了。汉承秦制,户籍管理又有发展。刘邦委任萧何作丞相,萧何编制《九章律》,其中的"户律"规定了详细的户籍管理办法,实行编户齐民,历史上首次将户籍管理上升到法律规范。

为了确保户籍管理的实施,秦汉魏晋时期实行乡里制。西汉时,"乡间居民十里为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啬夫和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循禁贼盗。"东汉时,"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北魏时实行三长制,"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为了防止脱籍,严禁自由迁徙,规定未经乡亭批准、结清赋税,不得迁徙更籍,违者受罚。这样基层组织无形中就有了控制农民迁徙自由的权力。

唐朝实行乡保制,五家为一保,四家为一邻,百户为一里,五百户为一乡。每里置正一人。里长的职责是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伪,催驱赋役。"《唐律疏议·讼律》载:"同伍保内在家有犯,知而不纠者,死罪,徒一年;流罪,杖一百;徒罪,杖七十"。户籍控制更趋严密。

宋朝实行都保制,"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力者一人为保户;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长"。保内设置有挂牌,以书其保内户数姓名。同保中如发生"强盗、、放火、、略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同保诸家"知而不告,依律五保法"。元朝实行的是村社制,五十家立为一社。

明朝是里甲制或称保甲制,"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摊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明代法律规定"农业者不出一里之间,朝出暮入,作息之道相互知"。任何人离乡百里,都必须持"路引","路引"实际上就是离乡的证明。

清朝称为保甲制,光绪《大清会典事例·户部》规定:"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一张,备书姓名丁数,出则注明所往,入则稽其所来"。来路不明者,就要"捉"去治罪。"户有迁移,随时报明,换给门牌"。摊丁入亩实施后,户籍编审停止,保甲制度越来越得到重视。

民国时期,《户籍法》已经推行。1931年和1935年,国民党又颁布和修订《户籍法》及实施细则。1937年,颁布《保甲条例》,在全国统一建立保甲组织,实行"联保连坐"制。

编制什伍的目的是要被编制者善恶以告。脱漏户口,自占年龄不实,逃离本土不承担田租赋役,属于恶,同伍者事前未加阻止,事后未行告发之责,要连坐,包赔逃户的田租徭役。如汉朝规定:"细民不堪,流亡远去,中家为之包出,后亡者为先亡者服事。"西晋规定,举家流亡,一旦被捉,家长斩首;北周时颁布《刑书要制》,规定"正、长隐五户以上,隐地三顷以上者,至死";隋朝时,《隋书·刑法志》规定,"缘坐则老幼不免,一人亡逃,则坐家质作";宋唐时期对脱户者同样严惩不贷,主管户籍的官吏也受到牵连;明朝法律规定:"凡民户逃往邻境州县,躲避差役者,杖一百,发还原籍当差。其亲管里长,提调官吏鼓纵及邻境人户隐蔽在己者与罪。"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三月又颁布榜文:"今后里甲邻人、老人所管人户,务要见丁著业,互相觉察。有出外,要知本人下落,作何生理,干何事务。若是不知下落及日久不回,老人、邻人不行赴官首者,一体迁发充军"。

通过户籍的整顿和严密的"什伍相保"、"什伍连坐"制度强制百姓,力图把农民牢牢束缚在土地上。这种政策的确能收到一时之效。但它的成效是以百姓具备相对稳定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为前提的。一旦和官吏横征暴敛,或遇天灾人祸,在贫困的煎熬和饥寒的交迫下,任何禁令,都将成为一纸具文。

三、历史上户籍制度的特征

中国的户籍制度始于周朝,至秦代初具规模。此后,经过三国至南北朝的整顿,到隋唐时期日趋完备和周密。从商代的"登人"到汉代的"编户齐民",再到宋代的"保甲制",展现了我国户籍文化的丰富内涵和户籍制度的发达。

从世界范围看,我国历代对户口管理的重视程度是最高,它通过体系完备的社区组织、行政网络克服了人口分散居住的特点,建立起了自下而上的严格的户口管理制度。我国历代之所以重视户籍管理,最主要的目的在于借此为国家的生存筹措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料。

深受传统社会经济制度和文化影响的我国历史上的户籍制度,表现出以下特征:

一是户籍地域性。由于人口与赋役是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千方百计将人口控制在特定的地域范围中,限制其流动,甚至把任意离口所在地视为一种犯罪而加以惩处。如金朝规定:"避役之户举家逃于他所者,元贯及所寓司县官同罪。"明朝规定:"其令四民务在各守本业。医、卜者土著,不得远。"在农业社会,以土地为主的生产经营和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本来就具有制约人口流动的客观条件,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从外部加强了这种安土重迁的特征,人身的束缚导致了整个社会的封闭,从而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是户籍等级性。中国传统社会曾出现过特权户种、民籍户种和贱籍户种等类别,其户籍地位逐级降低,界线分明。其中,特权户籍以宋代的官户最为典型。它可享受以下特权:荫补,即做官的资格,减免某些税收,差役免除和减免刑罚等。作为特权户种的官户在宋代以后消失了。民籍户种是平民百姓拥有的户籍,是主体户种,包括民户、匠户、灶户和铺户等。这些人是国家赋役的重要承担者,其社会地位基本相同。而贱籍户种的社会地位低于平民,包括军户、录户、杂户、乐户和丐户等。

三是户籍世袭性。严格的户籍管理不仅体现在对人口生存地域的控制上,而且体现在对人口等级、职业的控制上,即同人口的地域流动一样,人口的等级、职业也被户籍标识得清清楚楚;不同等级、职业间的流动受到制约,户籍是世袭的。如军户、匠户和杂户就具有非常突出的世袭性。军户自东汉末和三国时出现历朝各代均实行世袭制,以达到"兵之子恒为兵"的目的。三国时期,军户的儿子世袭为士兵,女儿也只能在军户内嫁人,形成了户籍对婚姻的制度性限制。杂户主要是指拥有各种技能、技巧的专业户。北朝时就规定他们的子弟要世袭父业,不得进学受教育。匠户主要是指各种手工业者。唐朝对官府掌握的手工匠户的世袭性作出了明确规定,《六典》卷7载:"工巧业作之子弟,一入工匠后,不得别入诸色"。宋元以后控制更严,《元史·刑法志》载:"诸匠户子女,使男习工事,女习黹绣,其辄敢拘刷者,禁之"。

四是户籍的社会治安职能。户籍管理一般应是人口的统计和管理工作,与社会治安并不直接相关。但是在我国历史上,户口的管理也对人动行为进行制约,它对封建秩序,特别是治安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宋代以后出现保甲制,赋予了户籍管理一项重要的社会治安功能。各种行政单位、各种身份的人都要被编入其中,形成一个遍布各地、各行业将各种职业者联系并束缚在一起的社会治安网络,从而成为加强其统治基础的重要措施。

新中国成立后,废止了旧的户口制度,制发了新的户口簿册,建立了新的户口登记制度。但由于历史传统、文化观念和经济体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从总体上看,仍保留有大量传统户籍制度的内核。如户籍带有深深的身份烙印,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之间存在着等级差异性,享受的待遇明显不同;户籍被打上世袭的烙印,农村居民的子弟除考学等少数途径外,绝大部分都承袭父母的农村户籍;户籍管理带有很强的社会治安功能等。

随着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户籍制度的弊端日益明显,户籍制度的改革已迫在眉睫。我国应尽快变户口的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淡化户籍制度对经济活动的制约作用,实行用工制度与户籍制度弹性挂钩,加速实行证件化管理,用经济手段而不是行政控制手段调节人口迁移。

2020年四川省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根据《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桂发[2004]19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城镇化建设进程,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做好我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通过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以公民按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与完善和建设政治文明的需要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户籍管理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积极稳妥的原则。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适应当前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发展的新形势,有利于引导农村人口平稳有序转移,加快我区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和政治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

(二)以人为本的原则。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有利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有利于尊重和保障,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

(三)综合协调的原则。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有利于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做到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以及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相互协调、相互促进。要有利于实现户籍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四)因地制宜的原则。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充分考虑城镇的发展条件、特点、当前的规模,既要促进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也要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共同进步。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建立全区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取消城乡分割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统称“居民户口”。

(一)以居民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

对在城市或城镇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途径获得具有产权住房(含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的公民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在住房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租赁房屋一定期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可在城市落户,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制定,报自治区人民备案。

(二)进一步放宽科技人才的户口迁移政策。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以上的各种专业人才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可在经常居住地落户。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特殊人才、特殊技能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可在经常居住地落户,具体准入条件由各市人民制定,报自治区人民备案。南宁、柳州、桂林市要进一步发挥全区经济中心的带头作用,实行优化结构的人口政策,其他市、县要充分发挥重点镇的作用,进一步扩大城镇的人口规模。引进外省的高科技人才可在城市落户,已在城市落户的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中高级科技人员到贫困地区工作的,可保留其在城市的居民户口。

(三)实行外来投资者可在其投资地落户政策。

凡外来投资者到我区投资或兴办实业达到一定规模以及投资兴办私营企业、集体企业,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的,其投资者、业主及聘用一定期限的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可在企业所在地落户。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城镇投资、兴办实业达到一定规模的可安排其一定数量的国内亲属在城市落户。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制定,报自治区人民备案。

(四)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办法。

凡考取自治区内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职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在校期间由学校统一造册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毕业落实就业单位后可直接将户口迁至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落户。到贫困地区工作的,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保留在原籍。考取自治区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职业)学校的学生或外省来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入学时的户口迁移仍按原规定办理。

(五)认真解决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

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应准予在经常居住地落户;不符合政策的,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恢复户口。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对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以及无户口公民生育的子女,均允许其随父亲或母亲登记常住户口,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经管段民警调查核实后予以落户。公民长期外出、农村妇女出嫁户口被注销的,如仍愿将户口留在原地的,原户口登记机关应予恢复户口。对其他无户口人员,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原则,应准予落户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要求

(一)各级人民要加强领导,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人民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以及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解放思想,加强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领导。要加强检查和监督,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认真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当好党委、的参谋助手,主动与发展改革、人口和生育、教育、民政、人事、劳动保障、国土等有关部门沟通协商,认真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要按照办理户口的具体条件,统一行使户口登记管理权。要建立科学的户口管理办事规则和程序,推行警务公开制度,改进管理方式,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政策调整,共同推进行政管理工作改革。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具体要求,按照部门的职能分工,抓紧研究调整有关政策,逐步剥离附加在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上的不合理社会功能,共同努力,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四)要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依照规定办理户口登记或迁移的公民,在接受义务教育、服现役、就业、社会保障、抚恤优待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公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不得对其实行歧视性政策。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收取城市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除证件工本费外,公安机关不得收取或者代收其他任何费用。各市、县人民要加大检查和查处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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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户籍管理规定

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根据《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总体部署,结合四川实际,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工作目标

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一步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配套出台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制度,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基本建立新型户籍制度。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实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建立以有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基本形式的户口迁移登记制度,建立人口基础信息库,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共享,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1.全面放开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在除成都市外的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严格控制成都市人口规模。改进成都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居住证积分入户制度,制定统一的居住证积分入户标准,达到积分入户标准的外地来蓉人员可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发展需要,成都市可对居住证积分入户人数进行调控。

租赁房入户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制定。

(二)创新人口管理。

1.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会保障、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2.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州)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3.健全人口信息管理。贯彻落实《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信息登记制度。出台《四川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积极推进覆盖全部实有人口、以公民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三)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1.完善农村产权制度。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2.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创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3.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省和市县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四、责任分工

(一)制定全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牵头单位:公安厅。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人力社会保障厅、国土厅、农业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法制办。

(二)制定《四川省贯彻〈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牵头单位:公安厅。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人力社会保障厅、国土厅、农业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法制办。

(三)推动制定《四川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牵头单位:公安厅、省法制办。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人力社会保障厅、国土厅、农业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

(四)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财政厅、教育厅、人力社会保障厅、国土厅、农业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法制办。

(五)建立实施居住证制度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经费保障机制。

牵头单位:财政厅。

责任单位: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社会保障厅、国土厅、农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任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按照走******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要求,切实落实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市(州)人民要抓紧出台本地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落实部门责任。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人力社会保障厅、国土厅、农业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户口迁移、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人力社会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督查指导。

(三)强化相关经费保障。各市(州)要加大推进居住证制度所需经费保障力度,对申办居住证的群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县(市、区)要在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等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点,按照流动人口500:1的比例配置流动人口协管员,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经费由地方全额保障。

(四)注重宣传引导。全面阐释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加快改革户籍制度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加快推进我省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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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是什么

 为规范户籍问题管理,大连市公安局制定了户籍相关的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大连市户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大连市户籍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全域城市化建设进程,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和《辽宁省人民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通知》(辽政发〔2012〕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准入。

 已经取得异国国籍或获得异国长期居住资格的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全市取消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性质划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主城区是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新市区是指金州新区、保税区、普湾新区;新区是指由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瓦房店市组成的渤海区域,由庄河市、花园口经济区、长海县组成的黄海区域,普湾新区拓展区。

 第五条 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坚持?合理控制主城区,适度放开新市区,全面放开新区?的原则。我市户籍准入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

 第六条 我市新区常住人口迁入主城区、新市区,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在新市区登记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主城区登记常住户口条件的不受5年限制)、在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人员可以迁入主城区。

 第八条 按照本规定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已婚人员,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有职业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应当同时办理工作调动。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年限,均指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时的连续年限。

 第十条 市及区市县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的户籍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规定的执行工作。

 第二章 户籍迁入条件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实际居住、按规定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共同居住的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 在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5年,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5年以上;

 (二) 在新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年,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

 (三) 在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含境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国家职业资格仅限于《大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或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二)与我市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须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具有四级国家职业资格的须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须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

 (三) 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四级职业资格年龄可以适当收紧,高端人才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新区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具有普通中等专科学校学历或四级国家职业资格;

 (二)与新区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三)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我市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公务员(工作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经市级以上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录用,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二)经我市各级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购买房屋条件之一,且具有完全房屋产权资格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购房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自登记常住户口之日起,所购房屋3年内不得交易、抵押):

 (一) 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个人在主城区(旅顺口区除外)购买商品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达到70平米或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达到50平米;

 (二)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个人在主城区(旅顺口区除外)购买存量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达到90平米或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达到70平米;

 (三) 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个人在新市区、旅顺口区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达到50平米或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0平米;

 (四)个人在新区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

 购买非住宅房屋的,应当同时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方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六条 在旅顺口区购买房屋落户的人员(达到主城区落户条件除外),其常住户口5年内不得迁入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投靠条件之一,且被投靠人(或本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无业人员,可以在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主城区并结婚满2年,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市区并结婚满1年,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区;

 (二)投靠的未成年子女,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我市,或因父母均系现役军人等情况被投靠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常住户口在我市;

 (三)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其投靠的监护人常住户口在我市;

 (四)身边无子女的父母,可以申请1名无业未婚子女投靠;

 (五)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户口在主城区、新市区,其登记常住户口5年以上,投靠的父母年龄合计满130周岁,或投靠的单亲父亲满65周岁、单亲母亲满60周岁;

 (六) 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户口在新区,投靠的父母年龄合计130周岁,或投靠的单亲父亲满65周岁、单亲母亲满60周岁。

 投靠配偶的,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投靠条件之一、需要办理工作调动的夫妻投靠人员,可以在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地(引进人才也可以在被投靠人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 投靠的配偶符合引进人才登记常住户口条件;

 (二)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主城区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结婚满2年;

 (三)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市区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结婚满1年;

 (四)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区且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投资纳税条件之一,且依法经营1年以上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个人在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注册资金120万元以上、年纳税8万元以上;

 (二)个人在新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注册资金80万元以上、年纳税5万元以上。

 第二十条 迁入我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销售中心、国内特大型企业的销售或研发中心,国内外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所办的分校(所),其在我市工作并在本单位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二条 原系我市常住户口的退学人员、退役运动员、刑满释放人员,可以在原户籍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三条 按政策规定可以回原户籍地落户的我市生源毕业生或出国回归人员,可以在原户籍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四条 符合院、中央以及省、市等有关落户规定的复转退伍军人、随军家属、军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五条 经市级以上组织部门批准调入我市的人员,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六条 经市人民同意落户的成建制迁入人员,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大政发〔2003〕62号)、《大连市人民关于外省市单位整体迁入及其职工落户条件的通知》(大政发〔2004〕95号)、《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购买商品房户口迁入暂行办法》(大政发〔2006〕57号)、《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暂行规定》(大政发〔2011〕76号)等文件以及《大连市调入、招收外地工人暂行规定》(大政办发〔1996〕139号)、《大连市人才工作居住证暂行规定》(大政发〔2004〕75号)、《大连市人民关于加快推进重点工业园区和沿海经济带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大政发〔2007〕98号)等文件中有关户籍管理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

户籍制度改革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户籍制度,也就是户口制度,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制度,是指通过各级权力机构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户口进行调查、登记、申报,并按一定的原则进行立户、分类、划等和编制。它是统治者征调赋役、落实行政管理、执行法律的主要依据,也是国家对农民实行道德教化、经济剥削、人身控制的重要途径,所以,历代王朝都沿袭着这一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其公民实施的以户为单位的户籍人口管理政策。户籍表明了自然人在本地生活的合法性。长期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管理方针的制定与实施均建基于此项制度。中国户籍制度的特点是,根据地域和家庭成员关系将户籍属性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这种做法在建国初期曾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城乡交流的日益广泛,该制度已引起愈来愈广泛的争议与指责。2005年底,中国开始着手改革户籍制度。截止至2009年3月,已有河北、辽宁等13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

法律依据: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第四条 明确了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政策措施和实现路径,要求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我国的户籍管理制度规定来看,户口迁出后还能迁回原籍吗?

户籍制度改革是指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法律依据确立的一整套户口管理制度进行的,广泛深入改良的一项新举措。

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传统户籍制度是与土地直接联系的,以家庭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现代户籍制度是国家依法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就业、教育、社会等方面的权益,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

当代中国的户籍制度是经济体制的最深印痕,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桎梏,迫切需要进行改革。2014年7月30日,备受关注的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公布。

一年来,根据各地实施意见,多地已划定新型户籍制度成型期限。从户口转移政策看,不少省份出台的户口迁移条件比国版宽松。在人口管理方面,建立或完善居住证制度已成为共识,但依照当地不同情况,居住证的“成色”并不相同。

户籍制度改革进程

2014年11月18日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全国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昨天在京召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要遵循规律、积极稳妥,坚持从实际出发,全面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存量优先,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需求。坚持加快中小城市发展,增强集聚人口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要以人为本、顺应民意,充分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的意愿,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在制度安排上为各类社会群体提供更多选择。

要统筹配套、协同推进,抓紧制定《居住证管理办法》,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与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农村产权、财力保障等相关领域改革的衔接。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户籍制度改革

依照《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实质,我国目前的户口落户口规章制度大部分推行有必要的放宽,例如在县城贯彻落实,是直辖市落户口大部分彻底放宽,只需要在所落户的大城市有固定居所大部分都能够落户口,但市辖区、省级城市、副省级市还有一定约束条件。

如你户籍地属于有约束条件的一线城市,由于工作的原因迁移之后,要迁到户籍地那就需要合乎所在城市的户口落户口要求。例如原成都市的户籍人员,因为工作或者自身原因,想把户口迁到成都市的,只有用那么多种方法。一是在异地退休之后,回成都定居;二是2018年以前在成都买房,选用买房入迁的形式;三是调职,由加入部门的入户口指标值处理;四是投亲靠友,夫妻一方有成都户口或者爸爸妈妈、儿女归属于成都户口,在别处并没有子女的等。

如你户籍地要在一般的二三线城市,要把户口迁到户籍地这是非常容易的,只要是你合乎在本地有固定合理合法居所,或是有好的工作就可以。这样的地方对新落户的工作人员,或者将外地户籍迁到户籍地工作的人员,基本没有约束条件,在网络上或者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机关的服务大厅、原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局都可以申请申请办理。

如你户籍地归属于乡村,或者原来你是依照本地所规定的户籍制度改革现行政策,从农村落户去当地城区,从那时候农村户口转成城镇户籍,户籍从村内迁移到了城区,按照中央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奋斗精神,落户口城区之后,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法律效力。外来务工人员落户口城区,是不是舍弃农村宅基地和负责的农用地、林地类、草坪,必需彻底重视农户自己的想法,不能强制性或变向强制性取回。

按这个体制的要求,尽管你己经从农村户籍变成城镇户口了,但原来在农村的宅基地和承包土地仍是属于自己的,不可强制性取回。但你要把原先的城镇户口再次迁到村内,这也是非常麻烦的,难度系数也是非常大的。这便牵涉到村民委员会是不是允许接受我们将户口迁回来,只需村民委员会允许,将户口迁到村内是可行的。针对民工而言,这种可能性或是存有的,做村民委员会工作相对来说非常容易,因为在乡村也有农村宅基地和承包土地。

但像我们这种退休职工,自小根据招聘、参军或者上大学等出来工作的朋友们,退休之后想把自己的户口迁回家的农村,户口要落户口到他们旧宅,从理论上讲也可以的,因为在乡村也有爸爸妈妈留有房产,房地产是能够继承的,只需迁到旧宅没有改变户籍的特性,居然是城镇户口,迁回家后还是城镇户口,也是可行的。

但如我退休之后要把自己的城镇户口迁返回户籍地的老家,迁回去后往城镇户口变为农村户籍,很有可能难度系数就很大了,这就需要举办村委会允许才可能,如村委会不愿意,那你就是没法入迁的。只不过在日常生活当中,像我们这种人很有可能都没有这种观念,有这种想法得人,大多数还是属于原先乡村迁移的农民工兄弟。

总的来说,户口迁移后是否还能迁到户籍地,完全取决于你户籍地特性。如你户籍地在限定落户的一线城市,必须满足当地入户条件;如你户籍地在二三线城市的城区,要迁到户籍地是很容易的;如你户籍地在乡村,在不影响户籍性质前提下都是可能性的,但可以从城镇户口迁到户籍地的农村户籍,难度系数就很大了。